全自動工業濾水器安裝使用我國環保標準執行中存在哪些問題?
全自動工業濾水器安裝使用我國環保標準執行中存在哪些問題?盡管近年來環境標準體系建設取得了巨大成果,全自動工業濾水器環保標準法律約束力日益強化,全自動工業濾水器環境質量標準規定了具體、明確的環境保護目標,在引領環境管理戰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方式轉型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當前環保標準執行中還存在下列突出問題:
1、全自動工業濾水器——銜接環境質量、排放標準的關鍵法律制度缺失。銜接單個排放源監管與環境容量、質量管理的關鍵制度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各類污染源的實際排污行為具有多樣性、不穩定性和隱蔽性等特點,受到排放監控技術適用性、實施和監管成本等因素制約,實際存在的排污行為和污染物種類遠遠超過國內外各種排放標準中能夠明確規定的控制項目數量。其控制要求正是在排放標準之外設定排污許可條件的工作內容。
然而,目前我國排污許可管理尚未有效開展,從單個排放監管到環境質量管理嚴重脫節。主要原因是兩方面的關鍵法律制度缺失:一是排污許可管理的法律體系不健全!端廴痉乐畏ā、《大氣污染防治法》要求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尚未出臺,現行《環境保護法》則沒有關于排污許可的通用規定;二是違反排污許可的法律責任不明確。法律有“禁止”無許可或超許可排污的表述卻沒有規定對應的違法責任。
2、全自動工業濾水器——排放標準執行不到位。例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了12項基本項目、7項重金屬污染物、43項特征污染物,但不少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放監測通常不執行特征污染物指標;標準中的基準排水量、基準排氣量指標是杜絕稀釋排放的重要指標,但是具體污染源監測中很少考慮。